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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祥、柳雅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志祥,柳雅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229号原告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社区。法定代表人高华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霞、张诗卉,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祥。被告柳雅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祥、柳雅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祥、柳雅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陈志祥、柳雅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