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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杨建平、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杨建平,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083-6号原告李玉华,居民,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杨建平,居民,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程远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华与被告杨建平、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华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名下的巨野县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落在巨野县某某路南XXXX号1幢1单元XXX等房产十套,房产号分别为:一单元XXX、1XXX、2XXX、2XXX、2XXX、2XXX、二单元XXX、1XXX、三单元1XXX、2XXX。二、扣押原告提供担保的轿车两辆,号牌为鲁RXXX**、鲁RXXX**及某某路小区98字s2XXXX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黄连华人民陪审员  姚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