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邱福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邱福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福莲,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民身份号码×××382X。上诉人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福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山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