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彦彤、陈思彤等与陈建龙、陈焕然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龙,陈焕然,陈伟然,陈彦彤,陈思彤,王春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桂岭镇福岗村南阳。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焕然,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桂岭镇福岗村南阳。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然,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桂岭镇福岗村南阳。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洪锐涛、刘晓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彤,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思彤,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龙、陈焕然、陈伟然因与被上诉人陈彦彤、陈思彤、王春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