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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狄新敏与贾永忠、梁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新敏,贾永忠,梁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541号原告:狄新敏,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狄建文,男,193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永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梁运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新敏与被告贾永忠、梁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新敏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狄新敏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