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沃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349号原告上海沃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晟,男。委托代理人徐琴,女。被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从孝,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可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沃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沃锐人力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