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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490号原告:佘某某,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岳某某,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92·00元由被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