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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土林与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东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土林,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东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农夫乐园控股有限公司,钱益升,张芳,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韩土林,委托代理人沈希(特别授权),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被执行人东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被执行人农夫乐园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王勤松。被执行人钱益升。被执行人张芳。被执行人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钱益升。韩土林申请执行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东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农夫乐园控股有限公司、钱益升、张芳、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3674172元,执行费人民币91074元。申请人依据(2015)浙杭商终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