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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34号原告:苏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农民。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