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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7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陈晓双与薛岩峰、张大勇、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双,薛岩峰,张大勇,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40-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双,哈尔滨市道外区庆丰建材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薛岩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大勇,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永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陈晓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岩峰、张大勇、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晓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晓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晓双如发现被执行人薛岩峰、张大勇、王永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陆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