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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付薇薇诉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薇薇,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薇薇,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瑶,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号。经营者:刘海鸣,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迟仁辉,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薇薇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4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薇薇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表示同意,同时上诉人付薇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付薇薇自愿撤回对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对付薇薇的撤回起诉亦表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付薇薇撤回对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上诉人付薇薇撤回上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付薇薇撤回上诉;二、准予付薇薇撤回对大连市中山区优焙客西点餐厅的起诉;三、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451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付薇薇已预交),由付薇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付薇薇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付薇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高明伟审判员 卢宏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