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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靖与孙平、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靖,孙平,孙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101号原告:刘靖。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孙平。被告:孙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靖与被告孙平、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