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靖与孙平、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靖,孙平,孙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101号原告:刘靖。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孙平。被告:孙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靖与被告孙平、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