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方俊,杜华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68号申请人:王方俊。委托代理人:郭公献,男,汉族,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成义,男,汉族,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杜华茂。杜纪福,男,汉族,住沂源县西里镇东升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秀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0日经沂源县西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6年6月1日杜华茂、杜纪福前归还葡萄欠款1252元的30%,剩余欠款年底之前还清。如果第一批不按期支付,王方俊对全部欠款可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