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美香与临海市永兴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香,临海市永兴机械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0190号原告:徐美香。委托代理人:陈宰正。被告:临海市永兴机械配件厂。负责人:程岳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香为与被告临海市永兴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美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美香撤回对被告临海市永兴机械配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592元,由原告徐美香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