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2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姚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