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梁庄村四生产队与张令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梁庄村四生产队,张令亮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64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梁庄村四生产队。负责人徐丙江。委托代理人胡成华(特别授权)。被告张令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梁庄村四生产队与被告张令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诉状中负责人徐丙江的签名,徐丙江不认可系其书写、捺印,亦不认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同时也不知道起诉的内容,故该案原告的主体不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梁庄村四生产队的起诉。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