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孙雪娇与陆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娇,陆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孙雪娇。被执行人陆占军。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孙雪娇申请执行陆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南里二区17-3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212.46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私字第××号)按880万元抵顶给申请人孙雪娇(法院委托评估价为8880828.00元),抵销申请人债权340万元后,申请人在三日内支付剩余房款540万元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法院直接将抵债房屋裁定过户给申请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陆占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南里二区17-3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212.46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私字第××号)过户至孙雪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春志审判员 :许焕起审判员 :尹保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金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