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诉谭伏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谭伏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339号原告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斌,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谭伏昌,男,193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伏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