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嘉欣与吴计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欣,吴计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360号原告陈嘉欣,男。委托代理人李其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恩平市桥峰路雅怡阁***房。被告吴计能,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负责人黄炳根,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嘉欣诉被告吴计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欣撤回对被告吴计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陈嘉欣负担。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冬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