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易门龙泉周记快修店申请执行李进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门龙泉周记快修店,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易门龙泉周记快修店。被执行人李进。申请执行人易门龙泉周记快修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13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修理费23866元及案件受理费198元,执行申请费2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进下落不明,经查,李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易门龙泉周记快修店周玉明无法提供李进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5执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绍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