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树英、张虎与李建玲、李树温管辖权异议j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英,张虎,李建玲,李树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135号之一原告李树英。原告张虎.被告李建玲。被告李树温。本院受理原告李树英、张虎诉被告李建玲、李树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建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潍坊市奎文区北国之春7号楼1单元805室居住两年以上,有房屋租赁合同和缴纳房屋租金的收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建玲虽在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时提交了在潍坊市奎文区租房合同复印件,但其真实性无法查实。其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载的住址为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村035号。能够证实其住所地为寿光市。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李建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建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