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汪演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3493.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26元、执行费3287元。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的房产一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