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夏英与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夏英,李蕻,余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廖夏英,女。被执行人李蕻,女。被执行人余业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夏英与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民间借贷纠纷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夏英要求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返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的工资收入,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蕻、余业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资运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