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曾健与何琦、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健,何琦,何忠,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114号原告曾健,男,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何琦,女,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何忠,男,生于1957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汪亮,男,生于1960年9与26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告汪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273号万景国际2栋1单元21-22层2号(共有人黄凤琴,产权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159432、01××33号)的住房一套。杨锐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告汪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万景国际2栋1单元21-22层2号(共有人黄凤琴,产权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159432、01××33号)的住房一套。待本院处理。二、查封杨锐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龙灯山路一段12号4栋3单元6层611号(产权证号为:成(天)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