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洪臣与郑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臣,郑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525号原告郑洪臣,男,现在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何祖文,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郑重,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郑洪臣诉被告郑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凤独任审理此案,原告郑洪臣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祖文、被告郑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2年被告承包长春一气轴瓦车间厂房电焊活,雇佣原告,当时约定工资每日200元,原告三个月期间累计工作35天,工资7000元。后原告给付2000元,尚欠50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手里也没有钱,到现在工程款没有下来,且我的车一直在原告手里扣着呢。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欠条一张,2014年3月5日开具,证明欠工资款7000元。被告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庭提交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已经给付2000元,尚欠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2年被告承包长春一气轴瓦车间厂房电焊活,雇佣原告,约定工资每日200元,原告三个月期间累计工作35天,工资7000元。后原告给付2000元,尚欠50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电焊工作,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应按照雇佣原告时的工资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工作期间工资。现尚欠5000元未给付,被告应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尚欠工资。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洪臣工资款5000元。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