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永祥与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祥,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祥,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永胜,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景康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