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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向素清申请执行林琼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素清,林琼秀,张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素清,女。被执行人林琼秀,女。被执行人张绍平(系林琼秀之夫),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向素清申请执行林琼秀、张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琼秀、张绍平应履行偿付权利人向素清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21元,以上合计419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琼秀、张绍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1执3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有明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