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烈胜、陈金超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烈胜,陈金超,袁礼基,袁家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烈胜,男,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19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金超,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民身份号码×××283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港市平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2016年3月1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袁礼基,男,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同年12月31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袁家和,男,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19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同年12月31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金超、袁礼基、李烈胜、袁家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烈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件、上诉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李烈胜,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超、袁礼基、李烈胜、袁家和于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某广场西南面石凳处,因与被害人林某乙、刘某、陈某乙发生口角,遂分别使用拳脚、玻璃瓶随意殴打上述三名被害人,致使林某乙、刘某、陈某乙均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乙、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犯罪后,被告人袁家和于2015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袁礼基于2015年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前科材料,证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林某乙、刘某、陈某乙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陈金超、袁礼基、李烈胜、袁家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金超、袁礼基、李烈胜、袁家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金超、李烈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家和、袁礼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烈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袁礼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李烈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袁家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诉人李烈胜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1.上诉人是在原审被告人陈金超的提议下才犯下错误,上诉人只是追随者,没有打伤人;2.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李烈胜与原审被告人袁礼基、陈金超、袁家和四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江门市××区某广场。李烈胜、陈金超、袁家和看见谢某甲、谢某乙后对其进行尾随调戏。谢某甲、谢某乙回至某广场西南面其同事××、××、陈某某处,双方发生口角。李烈胜、陈金超、袁家和遂叫来袁礼基,四人使用拳脚、玻璃瓶随意殴打被害人林某乙、刘某、陈某乙,致使上述三被害人均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乙、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证实,上诉人李烈胜及原审被告人袁家和、陈金超的违法犯罪经历情况。2.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2)江新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诉人李烈胜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3.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到案、破案经过证实,上诉人李烈胜及原审被告人陈金超系被动归案,原审被告人袁家和及袁礼基系投案自首。(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新公(刑)勘(2015)705055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景况。(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1.江门市新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公(司)鉴(法活)字(2015)1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林某乙身体多部位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江门市新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公(司)鉴(法活)字(2015)2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体表多处受伤,致面部创口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江门市新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公(司)鉴(法活)字(2015)1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乙身体多部位受伤,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四)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我和同事刘某、陈某乙、谢某乙等下班后在某广场聊天。刘某说肚子饿,我和谢某乙就去买宵夜。我们买完宵夜回到某广场时,被三名男子(经辨认,其中两名男子为李烈胜、袁家和)尾随调戏。我们赶紧回到男同事处。陈某乙问那三名男子想做什么,他们说想和美女聊天。这时同事林某乙也来了。林某乙问他们什么事,他们没有回答就走开了。约5分钟后,他们和另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袁礼基)快步走过来。袁礼基冲过来殴打林某乙,另外三名男子也冲上去殴打林某乙。刘某上前去拉开袁礼基,被袁礼基用酒瓶打伤头部,当场流血。刘某跑到一边去,林某乙也从地上爬起来跑开了。我看到有人用拳脚殴打陈某乙,陈某乙接着也跑开了。我们报警,对方他们骑上摩托车离开。我和谢某某拉住了李烈胜。后来警察就来了。经辨认照片,证人谢某甲辨认出李烈胜、袁家和、袁礼基。证人谢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我和同事刘某、陈某乙、谢某甲等人在某广场聊天。刘某叫我和谢某甲去买宵夜。我们买完宵夜回到某广场时,有几名男子调戏我们。我们很害怕就快步走回男同事处,那几名男子也跟了过来。陈某乙问离我们比较近的那三名男子想做什么,他们说想和美女聊天。这时同事林某乙也来了。那三名男子就走开了。他们走开后又和另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袁礼基)过来。袁礼基冲过来用拳脚殴打林某乙,另外三名男子也冲上去用拳脚殴打林某乙。刘某去拉开袁礼基,被袁礼基用酒瓶打伤左边额头,刘某的额头立即流血。另外一名男子用拳脚殴打陈某乙,并用酒瓶砸他,但被他躲开了。我们上前去劝架,谢某甲和谢某某被那帮男子推倒在地。陈某乙和林某乙想跑开,被三名男子追着殴打。后来谢某甲把一名男子拉住,民警来了。经辨认照片,证人谢某乙辨认出李烈胜、袁家和、袁礼基、陈金超。证人林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我和谢某甲、谢某乙下班后在中心南路吃宵夜。同事谢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她和刘某在某广场,叫我们过去。我们到了不久,陈某乙也来了。我们在一起喝酒聊天。刘某饿了,谢某乙和谢某甲去买宵夜。约20分钟后,谢某乙和谢某甲买宵夜回来,后面有三名男子跟着。陈某乙问那三名男子有什么事。三名男子大声说聊下天不可以么。林某乙也来了,问那三名男子想怎样,那三名男子称没事就走开了。过了约5分钟,那三名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走过来。对方有人用脚踢倒林某乙,几个人围着林某乙拳打脚踢。陈某乙过去劝架,与对方打起来了。刘某拉开对方时,被对方中的一人用酒瓶打了头部一下。刘某捂着头部往下岗街方向跑,对方一名男子追打他。林某乙和陈某乙也被对方的人拿着酒瓶追打。后来谢某乙用摩托车载着刘某去医院治疗。经辨认照片,证人林某甲辨认出李烈胜。(五)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我与同事刘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某在某广场石凳处喝酒聊天。谢某甲和谢某乙两人开摩托车去买宵夜。过了约10分钟,谢某甲和谢某乙回来,后面跟着三名男子。谢某乙说那三名男子跟着她们不知道想干什么。我就问那三名男子想怎么样,他们说没什么,就聊聊天。这时,我同事林某乙也来了。林某乙大声叫大家不要吵,那三名男子就离开了。过了一会,那三名男子和另外一名高个男子走过来。高个男子冲向林某乙,一脚把林某乙踹倒在地。对方四人把林某乙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我上前拉开其中一名男子(经辨认系李烈胜),刘某上前拉开高个男子。高个男子突然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在刘某的头部,刘某的额头就流血了。李烈胜也拿起一个啤酒瓶打到了我的背部。我跑开,他就拿着酒瓶追过来。后来有人报警了,对方想逃跑,我们把李烈胜拉住,拉的过程中李烈胜扭伤了我的左手臂。派出所民警来到后就把李烈胜抓获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陈某乙辨认出李烈胜。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我与同事陈某乙、林某甲、谢某甲、谢某乙、谢某某在某广场聊天。谢某甲和谢某乙去买宵夜。约10分钟后,她们回来,后面跟着三名男子(经辨认系李烈胜、陈金超、袁家和)。那三名男子与陈某乙吵了起来。这时林某乙来到,大声说吵什么吵。他们三人就走开了。后来他们和另外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袁礼基)走过来。袁礼基一脚踢在林某乙的胸部,对方四人围着林某乙殴打。我和陈某乙上前劝架。陈某乙拉开李烈胜,被李烈胜拿酒瓶追打。我拉开袁礼基后再去拉陈金超时,被袁礼基用酒瓶打到额头受伤流血,我就跑开了。林某甲见我额头流血,就驾驶摩托车载我去医院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刘某辨认出李烈胜、陈金超、袁家和、袁礼基。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同事陈某乙叫我去某广场喝酒。我来到某广场,看见同事刘某、陈某乙、林某甲等人都在那里,另外有三名不认识的男子(经辨认,其中一名男子系李烈胜)在与陈某乙吵架。我问那三名男子想怎样,那三名男子说没事就走开了。我问陈某乙他们怎么回事,他们说那三名男子调戏谢某乙和谢某甲。过了一会,那三名男子和另一名高个男子(经辨认系袁礼基)走到我们附近谈了约3分钟。突然,袁礼基冲过来一脚把我踢倒在地,另外三名男子也对我拳打脚踢。刘某和陈某乙上前劝架。陈某乙拉开李烈胜,被李烈胜拿酒瓶追打。刘某去拉开袁礼基,被袁礼基用酒瓶打伤额头流血。这时女同事也过来劝架。袁礼基又拿了个酒瓶掷向我,被我闪开了。我跑开,他们就追打我。后来我们有人报警了,他们就想逃跑。我们拉住了李烈胜,拉的时候李烈胜把陈某乙的左手扭伤了。接着民警来到把李烈胜抓获了。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林某乙辨认出李烈胜、袁礼基。(六)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原审被告人袁家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某天的凌晨3时许,我和李烈胜、袁礼基、陈金超在酒吧喝完酒后骑车来到某广场处,看见两名女子走进某广场。我和李烈胜、陈金超就停好摩托车跟在她们后面调戏她们,袁礼基留在停摩托车的地方。这两名女子来到广场西南面石凳处,有三名男子在那里。我们和那三名男子发生了争吵。我们就离开他们回到停摩托车的地方。我们觉得对方是外地人很嚣张,于是袁礼基就带我们一起回去殴打对方。我们四人对对方一名男子拳打脚踢,对方另外两名男子过来劝架并拉开我们。我去抢对方一名女子的啤酒瓶时跌倒在地。当我站起来时看见对方一名男子被啤酒瓶打伤头部流血。李烈胜、陈金超、袁礼基接着追打对方两名男子。追去不远他们便回来了。我们看到对方有人受伤,陈金超就骑上摩托载着我和袁礼基离开了,李烈胜留在了现场。经辨认照片,原审被告人袁家和辨认出李烈胜、袁礼基、陈金超。经现场辨认,原审被告人袁家和指认出案发现场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广场西南面石凳处。原审被告人陈金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底某天的凌晨3时许,我和李烈胜、袁礼基、陈金超在酒吧喝完酒后,我骑摩托车搭载他们来到某广场附近。我们看见两名女子往某广场走去。我停车锁车,他们三人跟着那两名女子走并调戏她们。我停好车追上他们时,他们在和对方几名男子吵架。李烈胜、袁礼基、陈金超冲到对方两名男子面前,用拳脚殴打对方。我跟着冲上去打一名坐着的男子,他往新车站方向跑,我就追打他。我追去一会回来后,看见对方被他们三人打得各自跑开了。我们就骑车走,李烈胜不愿走,留在了现场。经辨认照片,原审被告人陈金超辨认出李烈胜、袁家和、袁礼基。经现场辨认,原审被告人陈金超指认出案发现场为江门市新会区某广场西南面石凳处。原审被告人袁礼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下旬某天的凌晨3时许,我和李烈胜、袁家和、陈金超在酒吧喝完酒后,陈金超驾驶他的摩托车搭载我们来到某广场。我们看见两名女子走进某广场。陈金超把车停在某广场西面入口处。陈金超他们去调戏那两名女子,我留在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没有和他们一起去。过了约十分钟,陈金超他们回来说某广场有三名男子(下称A男、B男、C男)很嚣张,叫我一起去打他们。我们来到某广场石凳处,对方有三名男子正在喝酒。我们和他们吵了起来。我走过去一脚把A男踹倒在地上,然后我们四人围着A男打。B男冲过来把我撞倒在地,我就追追打B男。我们双方相互拉扯,用拳头对打。对方三名男子往三个方向跑,我追A男一会就没追了。后来我们就驾车走了,李烈胜被对方的女子拉住没有走。经现场辨认,原审被告人袁礼基指认出案发现场为江门市新会区某广场西南面石凳处。(七)上诉人李烈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李烈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我和袁家和、袁礼基、陈金超在酒吧喝完酒后,陈金超驾他的摩托车载我们来到某广场。我们看见有两名女子经过,就问她们去哪,但是她们没有理我们。我和陈金超、袁家和就跟过去调戏她们。她们来到广场石凳处,有三名男子(下称A男、B男、C男)在那里,我们和这三名男子争吵了起来。约十分钟后,我们回去找袁礼基。我们觉得对方是外地人,在新会这么嚣张,就觉得很气愤。陈金超提议我们回去看看他们想怎么样。我们来到那三名男子面前,陈金超又与他们吵了起来。接着,袁礼基、袁家和、陈金超一起就殴打对方,对方两名女子就过来拦住我。不知是谁用酒瓶打伤了A男的头部流血了。B男和C男冲过来想帮A男,我用手推开C男的肩膀。C男拿起酒瓶,我也拿起酒瓶与他对峙。袁家和、陈金超冲上去追打B男、C男。我看见有人流血,就叫他们走。我们准备骑车走,但我被他们从车上拉了下来。后来民警就到了。经辨认照片,上诉人李烈胜辨认出陈金超、袁家和、袁礼基。经现场辨认,上诉人李烈胜指认出案发现场为江门市新会区某广场西南面石凳处。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李烈胜所提其只是在陈金超的提议下与他们一同前往,并没有出手打伤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李烈胜参与殴打三名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乙、林某乙、刘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甲的证言,原审被告人袁家和、陈金超、袁礼基的供述,上诉人李烈胜的供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李烈胜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的事实。上诉人李烈胜的供述证实其殴打被害人的原因是觉得被害人身为外地人太嚣张,故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上诉人李烈胜与原审被告人陈金超、袁家和、袁礼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李烈胜累犯情节,依法对上诉人李烈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李烈胜所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上诉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李烈胜的上述情节已经查明并予以确认,且在本案量刑时已予从轻处罚。综上,上诉人李烈胜所提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烈胜与原审被告人陈金超、袁礼基、袁家和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李烈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李烈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烈胜在没有提供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证据的情况下,要求二审法院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迎春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代理审判员 覃乃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