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章强与咸宁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强,咸宁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773号原告黄章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咸宁饭店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渔水路。经营者镇静霞,女,40岁左右,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黄章强诉被告咸宁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章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章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章强负担。审判员 陈卫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