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69号原告孙某,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民,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