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崔永飞、赵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波,崔永飞,赵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870号原告张庆波,被告崔永飞。被告赵小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波与被告崔永飞、赵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