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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崔永飞、赵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波,崔永飞,赵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870号原告张庆波,被告崔永飞。被告赵小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波与被告崔永飞、赵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