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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再审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采信的何某与其父亲签订的184000元借据一事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晓,且所购房屋已出售,双方并没有偿还何某父亲该笔款项,这足以说明该款为赠与并非借款,如为借款则与道德伦理不符,其父子伪造借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何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由于被申请人何某出具的借条与其父亲的银行还款凭证等具有关联性能印证其主张,而再审申请人胡某运用的日常经验规则缺乏高度盖然性,不能证实本案诉争债务存在虚假。二审认定该款项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故胡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张 琪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