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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便民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便民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59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便民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呼店镇。法定代表人秦跃辉,理事长。被告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便民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变更了诉讼请求,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便民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724.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