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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秀兰、梁某1等与雷宣道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兰,梁某1,梁某2,雷宣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兰,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梁某1。申请执行人梁某2。被执行人雷宣道,女,1987年7月7日出生,地址南宁市,证件号码。黄秀兰、梁某1、梁某2与雷宣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宣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秀兰、梁某1、梁某2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宣道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雷宣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宣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秀兰、梁某1、梁某2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宣道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秀兰、梁某1、梁某2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