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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执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柏立志与袁华平、陈霞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立志,袁华平,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伍执字第0138号申请执行人柏立志,居民。被执行人袁华平,居民。被执行人陈霞,居民。申请执行人柏立志与被执行人袁华平、陈霞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伍执字第0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孙 明审 判 员  陈永胜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刁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