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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俊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卿(曾用名李晋),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大专文化,东昕公司职工。捕前住晋城市城区巴公电厂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7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卿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9月份,被告人李俊卿谎称能给被害人李某某的表妹段某某、朋友宋某某办理晋煤集团的正式工作,李某某信以为真,分多次将28万元钱交给李俊卿,李俊卿将钱挥霍。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李俊卿于2013年夏天安排段某某、宋某某到晋煤集团总医院进行体检。2013年10月李某某发现被骗,经多次索要,李俊卿于案发前退还10.8万元,剩余17.2万元至今未追回。2、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俊卿以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集团晋城分公司的名义(公司未注册,也无爱乐基公司授权)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被害人常某某看到网上信息后和李俊卿联系,李俊卿谎称能办理银行工作和本科文凭,常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交纳了33500元,李俊卿为常某某办理了假的本科文凭,未办理工作。经常某某多次索要,李俊卿于案发前已退还13000元,剩余2.05万元至今未退还。3���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李俊卿谎称能给被害人侯某某办理晋城银行的正式工作,侯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在锦华商务大厦、自己家中交给李俊卿共计5.6万元。李俊卿为继续骗取侯某某的信任,还安排侯某某到市医院进行体检。侯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李俊卿退钱,李俊卿于案发前退还9000元钱,剩余4.7万元至今未追回。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俊卿以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集团晋城分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办理阳城电厂长期合同工的信息,被害人张某、常某、秦某某、康某等人分别询问时,李俊卿谎称只要缴纳费用,经过培训就可以到阳城电厂工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在锦华商务大厦分别收取张某12万元、常某12万元、秦某某12万元、康某4万元,后李俊卿安排张某等人到北京进行培训。李俊卿将收取的钱款挥霍,未办成工作。张某多次催要后,李俊卿于案发前退还张某2万元;案发后李俊卿的员工林某交赃款1万元,已返还常某;剩余37万元未追回。综上,被告人李俊卿诈骗作案4起,价值共计76.95万元,已返还或追赃16万元,目前被害人损失共计60.95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俊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俊卿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3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被害人的家长和其一起去谈的,安排阳城电厂的工作和爱乐基公司没有关系。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俊卿谎称能给被害人李某某的表妹段某某、朋友宋某某办理晋煤集团的正式工作,李某某信以为真,分多次将28万元钱交给李俊卿,李俊卿将钱挥霍。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李俊卿于2013年夏天安排段某某、宋某某到晋煤集团总医院进行体检。2013年10月李某某发现被骗,经多次索要,李俊卿于案发前退还10.8万元,剩余17.2万元至今未追回。2、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俊卿以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集团晋城分公司的名义(公司未注册,也无爱乐基公司授权)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被害人常某某看到网上信息后和李俊卿联系,李俊卿谎称能办理银行工作和本科文凭,常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交纳了33500元,李俊卿为常某某办理了假的本科文凭,未办理工作。经常某某多次索要,李俊卿于案发前已退还13000元,剩余2.05万元至��未退还。3、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李俊卿谎称能给被害人侯某某办理晋城银行的正式工作,侯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在锦华商务大厦、自己家中交给李俊卿共计5.6万元。李俊卿为继续骗取侯某某的信任,还安排侯某某到市医院进行体检。侯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李俊卿退钱,李俊卿于案发前退还9000元钱,剩余4.7万元至今未追回。4、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俊卿以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集团晋城分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办理阳城电厂长期合同工的信息,被害人张某、常某、秦某某、康某等人分别询问时,李俊卿谎称只要交纳费用,经过培训就可以到阳城电厂工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在锦华商务大厦分别收取张某12万元、常某12万元、秦某某12万元、康某4万元,后李俊卿安排张某等人到北京进行培训。李俊卿将收取的钱款挥霍,未办成工���。张某多次催要后,李俊卿于案发前退还张某2万元;案发后李俊卿的员工马某某(林某)交赃款1万元,已返还常某;剩余37万元未追回。综上,被告人李俊卿诈骗作案4起,价值共计76.95万元,已返还或追赃16万元,目前被害人损失共计60.95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31日16时许,张某到该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14年4月份,其在晋城市人才网上看到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后,与对方负责人联系,对方以能办理阳城电厂工作为由,分三次在锦华商务大厦收取其办理工作的钱款12万元,后发现被骗。2015年7月9日16时许,侯某某到该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14年10月份经裴某某认识了李俊卿,李���卿以办理晋城银行工作为由,先后三次在锦华大厦收取其56000元钱,后发现被骗。(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侦破经过,证实2015年3月31日16时许,张某到该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后,经侦查发现,李俊卿有重大作案嫌疑,该局于2015年7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李俊卿进行传唤。到案后,李俊卿交代了在自己没有能力的前提下,以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未注册)的名义发布招工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先后收取张某现金12万元为其办理阳城电厂工作(退2万元),收取李某某28万元为其表妹段某某、朋友宋某某办理晋煤集团工作(退10万元)、收取侯某某56000元为其办理晋城银行工作(退9000元)、收取常某某33500元为其办理银行工作(退13000元),在工作未办成的情况下不能如数退还收取的办理工作的费用,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被害人张某提供的收据及就业合同,证实三次收取其现金120000元;被害人侯某某提供的收据微信记录,证实三次收取其现金56000元,退还9000元;被害人常某某提供的收据及就业协议,证实三次收取其现金33500元;被害人秦某某提供的收据,证实三次收取其现金12万元。(4)李某某提供的调解书,证实2014年1月30日李俊卿退还10万元。(5)证人马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存根联,证实收取秦某某、康某、张某、常某的费用。(6)证人裴某某提供的现金账页、收入、支出、确认书、委托书等,证实其所在公司的运营情况。(7)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将扣押证人马某某的提成款10000元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常某。(8)广宇智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收据,��实两次收取李俊卿费用70000元。(9)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俊卿个人的基本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裴某某和李俊卿合伙开的,公司设在锦华商务大厦。其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公司上班,担任文秘职务,业务主要是帮助别人找工作。招聘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在晋城市人才网上发布,有时候也到人才市场招人。公司平时管理混乱,只有其和林某二人,有求职者过来,才给李俊卿他们打电话。到公司找工作的人挺多的,但是实际交钱的并不多,其知道的有张某、康某、常某某、常某、秦某某、还有一个男的不是很清楚。其在公司的底薪1500元,求职者通过的话,还会有提成。(2)证人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没有和李俊卿开办什么公司,李俊卿在���州爱乐基公司拿了个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在晋城工商注册时没有通过,就没有成立公司,其租了一个场地提供给李俊卿办公,主要是给别人找工作、安排就业,其也没有担任什么职务,只是在公司负责管钱。2014年刚开办时,李俊卿说收钱需要公章,让其到省运找人刻章,但没有找到,过了半个月,李俊卿拿着一枚公章过来就开始用。其收过康某、张某、常某、秦某某四人的钱,大概每人12万元,其没有从中间获利。(3)证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曾于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8月在李俊卿的公司上班,担任会计职务,但没有做过账务,只是开过收据。经手收过常某、张某、秦某某每人12万元,收过康某4万元,都又交给裴某某了。常某是其介绍的,裴某某给了其10000元的提成,其愿意退还给被害人。还知道常某某找过银行的工作。(4)证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北京经营广宇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4G网络、人员培训。其和李俊卿有过合作,李俊卿招生到该公司负责培训、就业。但没有签订过合作协议。李俊卿往公司送过4G网络工程师和电厂的合同工。十几个学生共给了70000元费用。学生到公司后,先安排三个月的培训,后安排实训,实训期为一年,然后进行推荐就业,但没有保证一定到阳城电厂,可以就近分配。晋城来的学生不知道什么原因,实训不到半年就走了。张某、常某、秦某某是李俊卿送来的,康某不是李俊卿送来的,是其公司招的,公司在培训过程中没有营利,只是帮忙而已。3、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4月底在晋城人才网上发现苏州爱乐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的招工信息,并在公司办公地点锦华商务大厦联系到李俊卿。李俊卿说可以帮其安排到阳城电厂工作,费用为12万元,并告诉第二天就有一批人要去北京参加面试,这批人9月份就可以进电厂工作。随后,在李俊卿的带领下,同这批人到北京参加面试。其考虑有领导组织,也有公司的协议、收据做保障,在从北京返回后的2014年5月份分三次将12万元现金陆续交给该公司。在经历了5月份到7月份北京的培训学习后,8月份在其催促下,李俊卿将其安排在吉林省四平的一家自备电厂实习,11月份返回晋城,发现事实已经与当初所签订协议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其提出让李俊卿退12万元费用。李俊卿以正在办理、钱款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等理由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又联系不到李俊卿的情况下,无奈报警。(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其到兰花大酒店参加晋城银行组织的招聘会,面试没有通过,后来听说一个叫裴某某的能安排到晋城银行的工作,其和裴某某联系后,介绍和李俊卿联系,其到李俊卿办公的锦华大厦B座803室面谈,李俊卿承诺其2015年2月25日前到晋城银行上班。2014年10月12日,其在公司交给李俊卿40000元现金,作为安排晋城银行工作的定金。2014年11月25日又交了6000元作为会计培训费用,过了一段时间,说是快办好了,让其再交10000元钱,交了之后可以优先办理,2015年2月8日李俊卿驾驶车辆到其家,其在家又交了10000元现金,并承诺正月初七上班,但也没什么消息,其给李俊卿打电话,李俊卿说在三亚,等回来再说。到了2015年4月份,李俊卿打电话通知到市医院体检,但医院李医生说没有此事。当时感觉被骗,就和李俊卿说工作办不成退钱,李俊卿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也不见面。直到2015年7月14日李俊卿通过微信转账退了9000元。余款至今未退。(3)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其听以前的邻居林某说,她现在工作的公司能给办理到阳城电厂的工作,其到公司询问,公司的裴某某和李俊卿都说能办。后来的操作都是李俊卿操作的。其于2014年5月7日交了10000元定金,5月11日交了30000元,5月24日交了70000元,前后交了共120000元。2014年5月25日其和张某、秦某某三人跟着李俊卿到了太原签合同,合同的甲方是山西智博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二天到了北京,在北京一家公司走了一趟,直接到了密云的一个学校培训,培训时间两个月,安排到大同的一个电厂实习,但是面试没有通过,回到晋城等实习通知,到了9月份,学校通知到吉林四平一家电厂实习,实习了六个月,过年后学校又安排在忻州一个电厂实习,其没有去,李俊卿说不去也不影响安排工作,还说5月份就能办成,到现在也没有办成。(4)被���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的时候,听说能给人办理晋煤集团的正式工作,其就开始给表妹段某某和朋友宋某某办理工作,分多次将28万元钱交给李俊卿,用于办工作,李俊卿答应半年之内办好。过了半年,其给李俊卿打电话,说还得等,现在办不成。到了2013年9月份,李俊卿就不接电话,也找不见人,后来到了2014年1月30日在一千零一夜酒店找见了李俊卿,将李俊卿带到了派出所,南街派出所调解,并签了还款协议,担保人给了10万元,到了还款时间,给李俊卿打电话,李俊卿说没钱,还是推,最后到了2015年1月31日给李俊卿打电话,和李俊卿在一起的宋超给了8000元,2015年6月底的时候,给李俊卿打电话,李俊卿让发个卡号,但也没有收到钱,后来就听说李俊卿被抓了,到现在剩余17.2万元未追回。(5)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其在网���看到一条招工信息。其电话咨询后,到了锦华商务大厦8楼,李俊卿称能办理银行工作,但必须有计算机专业的本科文凭,其先后三次交纳了33500元,3500元办理了本科文凭,工作未办理成功。经其多次索要,退还了13000元,还有2.05万元未退。(6)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经人介绍到了锦华大厦找到一个叫裴某某的人,说能找到阳城电厂的工作,需要费用12万元。当天交了6000元的定金,到了5月20日说是北京培训的一批要走,让把剩下的钱交完,2014年5月21日交了74000元,6月8日交了40000元,共交了120000元。2014年5月,李俊卿带着张某、常某到了北京,在一家中学进行培训了三个月,结束后先在长春的一家电厂进行实习,今年的4月份又安排在忻州同华电厂进行实习,到了7月底,也没安排好,其就回家了。(7)被害人康某某(康某母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其在晋城人才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可以安排到阳城电厂上班,按照上面电话联系,并到了锦华商务大厦,在公司见到了李俊卿,说过段时间北京有人过来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培训,培训完毕实习,实习期限三个月,再安排到阳城电厂上班,需要120000元。过了没几天,就通知去面试,面试通过后,5月1日和李俊卿一起到了北京,在北京汇人聚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写着培训三个月,实习三个月,半年后安排到阳城电厂上班。在北京签合同时交给了陈某某8万元现金,然后安排培训。过了五、六天,李俊卿打电话说还要补交40000元,在李俊卿的公司交了40000元。康某培训完毕后,安排到东北、忻州的电厂实习过,过年后还没安排到阳城电厂上班。其打电话问李俊卿,李俊卿说让等,到了7月份其听说李俊卿被抓。4、被告人李俊卿的供述,供认2013年其和裴某某合伙经营一家爱乐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裴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其担任副总经理,公司办公地点在晋城市城区锦华大厦B座803室。2014年3、4月份邵海军对其说阳城电厂去年进了不少人,看能不能找上想去阳城电厂上班的人,让留意一下。过了一个月,其和裴某某联系了4个,邵海军那边联系了十几个,邵海军联系了北京中国人联公司,派了一个叫陈某某的人过来面试。2014年4月份在其公司进行面试,后在北京面试,其公司推荐的张某、秦某某、康某被录取。给办理阳城电厂工作的有:张某、常某、秦某某每人收取的12万元,收取康某4万元,共40万元。通过李某某还给两个人办理过到晋煤集团的工作,一个是李某某的表妹,一个是李某某的朋友,收了多少钱其记不清楚了,工作也没有办成,钱也挪用了,为了拖延时间,还让他们到矿务局医院体检过。2014年8、9月份,裴某某说有个叫侯某某的人,想办理晋城银行的工作,其陆续收了侯某某56000元,后来工作没办成,其还让侯某某到市医院体检,最后只给侯某某退赔了9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俊卿对裴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书证部分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证据系侦查机关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俊卿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卿辩解的关于张某、常某、秦某某、康某的安排阳城电厂的工作,是其和被害人家长一起去谈的,和爱乐基公司没有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俊卿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7.2万元;退赔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2.05万元;退赔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4.7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常某人民币11万元;退赔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2万元;退赔被害人康���人民币4万元。上述退赔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人民陪审员  常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