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北京尚颐天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北京尚颐天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68号原告宋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北京尚颐天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号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被告北京尚颐天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黎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