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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624号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李爱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鲁鑫,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罗发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4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46元,由原告陕西亚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