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佐军、王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佐军,王彪,李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48号申请人刘佐军,女,汉族,1946年7月29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王彪,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李金珍,女,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冀D×××××9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