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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蔡晶晶与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晶晶,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933号原告:蔡晶晶。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原告蔡晶晶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蔡晶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