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蔡晶晶与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晶晶,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933号原告:蔡晶晶。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原告蔡晶晶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尚东方音乐广场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蔡晶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