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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邓霞与宜春市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霞,宜春市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184号原告:邓霞,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江南宇,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市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泸州北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00210012728。法定代表人:杨斌,宜春市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霞与被告宜春市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8元,减半收取计币3599元,由原告邓霞承担。审 判 员 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