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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湾与吴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湾,吴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051号原告吴湾。被告吴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湾诉被告吴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湾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吴湾已预交),由吴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