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湾与吴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湾,吴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051号原告吴湾。被告吴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湾诉被告吴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湾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吴湾已预交),由吴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