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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亚欢与刘学峰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欢,刘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保6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欢。被执行人:刘学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欢与被执行人刘学峰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亚欢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