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亚欢与刘学峰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欢,刘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保6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欢。被执行人:刘学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欢与被执行人刘学峰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亚欢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