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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411号原告贺某某。法定代理人刘页玉,系原告母亲。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爱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