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莫志荣、肖必荣等与资源县资源镇文洞村第二村民组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志荣,肖必荣,莫千珍,资源县资源镇文洞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志荣,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必荣,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千珍,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资源县资源镇文洞村第二村民组。诉讼代表人:谢伦宏,该村民组组长。再审申请人莫志荣、肖必荣、莫千珍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资源县资源镇文洞村第二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14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志荣、肖必荣、莫千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在资源县政府确权之前砍伐的林木,按照《文洞大队林业三定工作有关山界林权证填写说明书》和《关于杨家片二、三、十七、十九组松、杉分管形式处理的决定》之约定,申请人砍伐的是自己的杉树,不存在侵权,不负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判决,请求本院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文洞村二组和莫志荣、肖必荣、莫千珍所在的文洞村十七组对三栗冲山场的土地和林木权属问题发生争执,文洞村十七组向资源县人民政府提交山林确权申请书,资源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资政决字(2012)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双方所争执的三栗冲(地名)土地、林木权属全部归文洞村第二村民组所有。申请人莫志荣、肖必荣、莫千珍砍伐了发生争议并由政府确权给文洞村二组的杉树,是过错方,且申请人莫志荣、肖必荣、莫千珍作为个人,侵害了属于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志荣、肖必荣、莫千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代理审判员 罗小兰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