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亮与被告孙钦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亮,孙钦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392号原告:王玉亮,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磊,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钦友,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亮与被告孙钦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4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孙钦友赔偿原告王玉亮19403.61元,其中9000元孙钦友已当庭支付。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