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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9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春忠、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922号之二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金龙现代广场D幢28层,组织机构代码:58310958-4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钟志强、何秀燕,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2420761-3法定代表人陈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忠、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8元,减半收取1163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6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谢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