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74号原告: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国泰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徐立前,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苗春,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