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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肖祖梅诉罗天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071号原告肖某某,贵州省修文县人,住修文县。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