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德州兆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兆晟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德州粮油购销储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776号原告:德州兆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东方明珠东沿街门市4号。法定代表人:赵娟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英杰,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高科路198号创业园12楼。法定代表人:候生跃,总经理。第三人:德州粮油购销储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粮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范连祥,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兆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州粮油购销储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